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21)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占有人,將其占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物權取得制度。
例:甲乙是緊鄰的水果攤主,一日甲去廁所之時,丙來到甲的攤位前欲買3斤蘋果,乙遂以市場價格將甲的水果賣給丙,丙以為乙就是蘋果攤主,付錢接過蘋果后欲離去,此時甲剛好回來,請問甲可以如何主張?
一、構成要件。
1、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無無權處分,則無善意取得問題。
2、出讓人具有權利外觀:
(1)不動產: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如: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動產登記在一個或者部分共有人名下。
(2)動產:標的物為占有委托物,如租賃物、保管物、借用物等。(盜贓物、遺失物等占有脫離物,原則上不能善意取得)
3、受讓人受讓時為善意:
(1)善意,指受讓人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相反因權利外觀的存在,受讓人誤以為讓與人有處分權。
(2)受讓人受讓時為善意,此后變更為惡意,不影響善意取得的發生。
4、受讓人以合理價格受讓:
(1)贈與、繼承等無償取得的方式不發生善意取得。
(2)受讓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受讓,不發生善意取得。
5、已完成公示:
(1)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發生,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2)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發生,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
2、原所有權人無權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善意第三人為合法所有權人),無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返還原物(履行不能)。
3、就原所有權人所遭受損失,可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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