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7)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產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及階段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一、定義。
1、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特征。
1、犯罪未遂: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犯罪中止:
(1)中止的及時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
(2)中止的自動性,行為人一直以內的原因停止。
(3)中止的有效性,中止的有效性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三、意志以內VS意志以外。
1、意志以內:
(1)行為人角度,當時客觀上可以繼續or可能既遂。
(2)了解:處于真誠的悔悟、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收到別人的規勸、害怕受到刑法懲罰。
2、意志以外:
(1)行為人角度,當時不可以繼續or不可能既遂。
(2)了解:
①犯罪人自身的原因(能力不足、身體欠佳)
②犯罪人主觀上認識錯誤(誤以為無法完成)
③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第三者的阻止、環境時機不利)
四、處罰原則。
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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