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江蘇農商行秋招法律常識積累(15)
1、民主集中制原則。
(1)列寧于1906年3月,在《提交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統一代表大會策略綱領》中最早提出:“黨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現在一致公認的原則”。
(2)地位: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區別于其他政黨的重要標志。
(3)含義: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2、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1)我國《憲法》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憲法》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責任制原則。
(1)對內:我國國家機構的責任制表現為集體負責制和個人負責制兩種形式。
①集體負責制是指全體組成人員和領導人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在重大問題的決定上,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并且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集體承擔責任。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即是集體領導、集體負責機關。(口訣:見見法人)
②個人負責制是由首長個人決定問題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領導體制。在我國,國務院及其各部、委、中央軍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等都實行個人負責制。(口訣:行軍)
(2)對外:各機關與全人大的關系。
①對全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全人常、國務院、最高法、最高檢。
②對全人大負責但不報告工作:中央軍委、國家監察委。
③對全人大既不負責也不報告工作:國家主席。
4、密切聯系群眾、為人民服務原則。
(1)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2)”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因此,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努力貫徹為人民服務的原則。
5、精簡和效率原則。
(1)《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2)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根據精簡和效率原則,設置相應的國家機關,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各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以便使他們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率地完成各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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